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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(fā)山西省支持知識產權強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

 時間:2025-07-09       大    中    小      來源: 山西省政府網

各市、縣人民政府,省人民政府各委、辦、廳、局:

《山西省支持知識產權強省若干政策措施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,現印發(fā)給你們,自發(fā)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,2019年10月10日印發(fā)的《山西省全面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行動方案》(晉政辦發(fā)〔2019〕81號)同時廢止。

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

2025年6月12日

(此件公開發(fā)布)

山西省支持知識產權強省若干政策措施

為深入貫徹落實《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(2021-2035年)》《山西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綱要》,推動科技創(chuàng)新和產業(yè)創(chuàng)新深度融合,以知識產權助推新質生產力發(fā)展,保障知識產權強省建設各項目標任務的落實,制定本政策措施。

一、強化知識產權高標準保護

(一)實施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工程。對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一次性獎勵100萬元;對國家級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一次性獎勵30萬元。

(二)實施地理標志保護工程。支持開展地理標志保護示范區(qū)建設,對獲得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示范區(qū)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;對成功入選中歐地理標志產品互認互保名單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。

二、激勵知識產權高價值創(chuàng)造

(三)實施高價值專利培育工程。加大高價值專利支持力度,對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、銀獎、優(yōu)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、50萬元、20萬元;支持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建設,對符合條件的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,每家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萬元獎勵,每年獎勵總金額不超過300萬元。

(四)實施商標品牌建設和地理標志助力鄉(xiāng)村振興工程。對新注冊地理標志商標的注冊人給予3萬元獎勵;支持地理標志運用促進項目建設,對省級地理標志運用促進項目一次性獎勵20萬元。

(五)實施專利導航工程。支持開展專利導航項目,對省級產業(yè)規(guī)劃類導航項目,每個項目資助不超過50萬元。支持開展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建設,對獲批國家級專利導航服務基地一次性獎勵50萬元。

三、推動知識產權高效益轉化

(六)實施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工程。支持創(chuàng)建試點示范城市建設,對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示范城市一次性獎勵50萬元;對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建設示范縣一次性獎勵50萬元;對國家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示范園區(qū)一次性獎勵50萬元;支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(yè)培育,對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(yè)一次性獎勵20萬元;對省級知識產權優(yōu)勢企業(yè)一次性獎勵10萬元。

(七)實施專利產業(yè)化戰(zhàn)略推進工程。支持開展專利轉化計劃,助力中小企業(yè)創(chuàng)新發(fā)展。對符合條件的重點產業(yè)領域專利轉化項目每個給予不超過50萬元資助,其他符合條件的專利轉化項目給予不超過20萬元資助。支持開展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和認定,對通過國家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的產品給予每件不超過2萬元的獎勵,每家企業(yè)最多不超過20萬元,年度總額不超過200萬元。

(八)實施知識產權運營體系建設工程。支持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建設,對通過國家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運營中心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。

(九)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促進工程。支持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,對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企業(yè)及擔保機構給予補助,給予企業(yè)貼息最高不超過20萬元、保證保險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、擔保費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,補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。

四、加大知識產權高水平服務

(十)實施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程。支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建設,對社會機構利用信息化平臺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,認定為國家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(中心、基地、網點等)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;對上年度服務成效顯著的國家級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和省級網點、社會化站點分別給予10萬元、5萬元和3萬元的工作經費補助,3年內不得重復補助。

(十一)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(yè)健康發(fā)展。為提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整體水平,對發(fā)明專利授權率達到當年全國平均水平且發(fā)明專利代理量達到當年全省代理機構平均數量的代理服務機構,按照發(fā)明專利授權率排名獎勵不超過3家,每家獎勵20萬元,3年內不得重復獎勵。

五、加快高質量知識產權人文社會環(huán)境建設

(十二)實施知識產權文化建設和教育工程。支持開展國家知識產權示范高校培育工作,對國家知識產權示范高校一次性獎勵20萬元。

本政策自發(fā)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,有效期5年。2019年10月10日印發(fā)的《山西省全面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行動方案》(晉政辦發(fā)〔2019〕81號)同時廢止。